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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人将人撞伤谁担责

【日期:2017-05-05】【发稿人:】【浏览次数:1153】【打印页面】【关闭窗口

  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,16岁的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将行人孙某撞伤,双方因赔偿事项协商未果,受害人孙某将徐某及其父亲诉至法院。法官审理后依法判决由徐某的父亲承担孙某的合法损失。

  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将行人孙某撞伤,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: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孙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,花去1万余元医疗费。孙某出院后,双方因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,孙某将徐某及其父亲诉至法院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: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徐某造成事故时未满十八周岁,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法官依法判决由徐某的父亲承担孙某的合法损失。(侯威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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