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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子订下抚养协议 不愿履行被驳回

【日期:2017-01-11】【发稿人:】【浏览次数:489】【打印页面】【关闭窗口

  未婚生子,分手时协议女方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1000元,但一直未履行,男童韦佳拿着父母签订的抚养协议,由其父亲韦先生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其母白女士诉至法院维权,但白女士声称该协议被胁迫所签订,只愿意按每月370元支付抚养费,那么她的主张能被支持吗?2016年下半年,这起抚育费纠纷案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,法院认为,抚养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,被告未提供受胁迫证据,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韦佳的诉请。

  原告韦佳诉称:原告出生于2009年,是被告白女士与父亲韦先生同居生活期间所生。因母亲白女士与父亲韦先生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,双方出现感情纠纷后即分开生活。2014年9月份,母亲白女士与父亲韦先生经协商达成《抚养协议》,即:原告随父亲韦先生生活;母亲白女士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,至原告独立生活止等内容。协议签订后,母亲白女士一直未能履行该协议,现请求判令被告白女士从起诉之日起按每年12000元向原告支付抚育费,至原告满18周岁止。

  被告白女士辩称,原告所提供的《抚养协议》是在原告父亲韦先生胁迫下签订,不具备合法性。但原告是自己的亲生子,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,愿意按安徽省农村人均收入标准,即按每月370元向原告支付生活费用。

  经法院审理:对于原告的出生日期、原告是韦先生和被告白女士同居生活期间所生育、以及白女士自2014年10月份开始没有对原告承担抚养义务的事实,因双方没有异议,予以确认。关于《抚养协议》,法院认为,本案在审理中,被告白女士对签订《抚养协议》的真实性予以认可,同时其又未向提供受胁迫的相关证据材料,故对该《抚养协议》的合法性予以确认。

  法院认为,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。离婚后,一方抚养的子女,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,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,由双方协议。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本案原告的父母就原告抚养以及抚养费的支付已经达成协议,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,作为父母的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。虽然协议是按月支付抚养费,但考虑到方便支付和执行,故对原告要求按年度支付的诉请,予以支持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,判决被告白女士自2016年9月起每月向原告韦佳支付抚育费1000元,至原告满18周岁止。每年度支付一次,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抚育费12000元,于本判决生效60日内一次性付清;其余年度均于下一个抚养年度内的1月1日一次性支付。(方芳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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